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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5-10-31

  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宜春公布10起典型案例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纵深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2025年,宜春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护农”为重点,以“守护安全、净化市场、服务民生”为主线,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偷工减料、缺斤短两、非法改装、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电商领域“霸王条款”“幽灵外卖”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8月4日,靖安县市场监管局对靖安县舒某某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025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0日,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转来工单,诉求人张先生反映宜春某百货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贵州某酒业集团企业店铺购买的“健豪情酒(露酒)”添加药品他达拉非,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并退货退款赔偿。2025年1月22日,靖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存放露酒的地下车库进行检查,发现有涉案露酒6585瓶(100ml/瓶)及散装露酒300斤,执法人员同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被投诉露酒由当事人销售。经检验,涉案露酒含“他达拉非”151mg/kg,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库存的7761瓶露酒(含召回1176瓶)及300斤散装露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生产销售添加药品“他达拉非”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025年8月13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8日,袁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宜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6.0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1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7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30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高钙益生菌驼奶蛋白粉项目不符合标签标注的全脂驼奶粉添加量的声称。经核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高钙益生菌驼奶蛋白粉标签标示每100品中全脂驼奶粉添加量为1500mg(折算应占总配料添加量的1.5%),其实际投料情况不符合标签标注的全脂驼奶粉添加量的声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1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奉新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对奉新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经营场所的冷冻柜内发现正在销售的散装新鲜虾仁(定量包装)12盒,并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10袋无标签标识的冷冻虾仁,共56.7斤。

  当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4月18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安市某粮食加工厂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计量器具,罚没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6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安市某粮食加工厂进行监督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被调整为负误差。经核查,当事人供述擅自调整了电子汽车衡参数,导致在称量收购粮食时存在10‰的重量短缺。当事人该行为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2025年7月17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服装类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97万元。

  2025年5月26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三份,报告1显示,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在江西艾菲娅服饰有限公司抽检的圆领天丝羊毛渐变毛衣为不合格;报告2显示,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在江西艾菲娅服饰有限公司抽检的无领提花缎面西装外套(短袖)为不合格;报告3显示,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在江西艾菲娅服饰有限公司抽检的高弹灯芯绒半身裙为不合格。2025年5月26日,执法人员送达三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内容签字认可。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圆领天丝羊毛渐变毛衣、无领提花缎面西装外套、高弹灯芯绒半身裙450件,这三个产品共计货值5.007万元,违法所得0.3971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服装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5月30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丰城市某耳聋助听器中心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4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丰城市某耳聋助听器中心进行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店内张贴宣传海报,海报上宣传词为“好消息,耳鸣患者有福了,本店可免费体验耳鸣治疗仪,能有效改善睡眠、缓解压力”。同时在其店内发现当事人散发给消费者的宣传单,宣传单上标示“耳鸣患者福音,您是否长期遭受耳鸣困扰?烦躁、焦虑、难以入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宣传海报上所宣传的改善睡眠、缓解压力等功效的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该海报所宣传的产品功效。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3月4日在其店内张贴宣传海报对该店经营的西万拓外置受话器耳背式助听器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对宣传内容予以验证,无法表明所宣传功效的真实性,且该宣传内容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该宣传海报是由当事人店员自己制作,当事人自行在店内张贴并散发给消费者,同时当事人在发布广告后并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1日,宜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美容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日,宜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宜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办的问题线索移送书,根据移送的线日从四川成都某公司购进皮肤美容仪一台。2025年2月7日,当事人用U盘从手机小红书上面下载皮肤美容仪相关广告资料,然后放在店内大堂电视上播放,视频画面广告宣传涉及“牛奶光”“细润”“亮白”“粗糙”“干黄”“来做牛奶光”;“美肤”“润肤”“净肤”“实现全身亮白”等字样;另外当事人又从手机小红书上下载皮肤美容仪宣传广告材料在美容店大厅制作广告牌一块,上面标示“把全球最好的黑科技搬进门店,飞顿牛奶光”“强力改善/IMPROVE粗糙、毛孔粗大、细纹、干燥肤色、暗黄、肤色不均、痘印、晒伤”等字样,上述皮肤美容仪宣传广告视频及广告牌标示皮肤美容仪的作用与其提供的皮肤美容仪说明书标注的性能、功能、用途不一致,含有虚假宣传的内容。上述皮肤美容仪宣传广告内容为当事人用U盘自行从手机小红手下载,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期间,及时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撤掉了上述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宜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3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材料反映,其购买的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草本植物饮料(实际为电子烟),商品执行标准为植物饮料,不符合液体饮料定义。当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进行核查未发现上述产品及原料的索证索票记录、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雾化器”相关证明材料,但当事人确认该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是通过雾化器由液态转变为气态供消费者食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容量器”作为可直接接触食品用相关证明材料。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均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编辑:钟小玲;校对:邓晨圆;编审:匡昱宣;监制:邓雯、潘立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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